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有关边界事件处理的共同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问题提交上级机关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