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以会谈方式开展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
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形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盖章。纪要反映会谈过程、通过的决定及执行决定的期限。
如需要,双方边界代表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某些问题。
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须根据双方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助手会晤的结果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
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以会谈方式开展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
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形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盖章。纪要反映会谈过程、通过的决定及执行决定的期限。
如需要,双方边界代表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某些问题。
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须根据双方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助手会晤的结果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