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双方边界代表可在本协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主管部门及边境地区行政机关代表一起,确定管辖地段内维护国界管理制度的年度联合活动计划。 双方边界代表应促进两国边防部门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