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协定第三十七条所述人员根据本协定在另一国境内执行公务时,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同时,其交通工具和个人物品在出入境时免检免验。

一方对本协定第三十七条所述人员在本国境内执行同本协定规定的有关公务予以必要协助,并提供工作场所。

本协定第三十七条所述人员在另一国境内停留期间,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