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为解决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问题,及时预防和处理本协定涉及的边界事件,双方分别在相应边界地段自行任命边界代表和副代表,并设置边界会谈会晤地点。

双方相互通知边界代表、副代表的任命。

双方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由附件七确定。

双方边界代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本协定进行工作。

边界代表不在时,授权一位边界副代表履行其职责。

为便于工作,边界代表可任命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秘书、翻译、专家、联络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