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处理因边界事件造成损失所提出的索赔等要求。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在处理边界事件的同时,还应研究解决归还散落在另一国境内的财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