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越界人员根据两国各自国家法律和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享有的权益应得到保障。
双方主管部门不得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对待越界人员。
如果越界人员未对两国公民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明确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
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只能作为在其他方法不能奏效时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越界行为为限。
对抓捕中受伤的越界人员,应立即给予紧急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