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破坏国界和违反国界制度的行为。
发现越界人员或有人员越界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在本国境内搜寻、扣押和确定越界人员身份,并就此迅速相互通报。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破坏国界和违反国界制度的行为。
发现越界人员或有人员越界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在本国境内搜寻、扣押和确定越界人员身份,并就此迅速相互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