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以下边界事件的预防、联合调查和处理进行合作:

界标或其他边界设施的损坏、移动和灭失;

隔界射击;

隔界或越界对另一国境内的公民进行杀害、伤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

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船舶)等越界;

非法越界砍伐、耕种、捕鱼、狩猎、采集果实和药材或从事其他生产作业活动;

非法运送货物过境;

抢夺、抢劫、诈骗、盗窃、破坏或损坏另一国境内的财物;

火灾蔓延过境;

流行病、疫情和病虫害蔓延过境;

非法的隔界交往;

其他边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