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自治区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州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自治区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州促进边境地区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双方将促进边防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依据本国法律确定的国家监督部门的有关领导进行公务往来。

两国边境地区相互合作的所有问题,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双方或其主管部门间的有关协议解决。

双方确定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单(见附件六)。一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