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双方促进边境地区间的经济往来,为此将为人员和货物流动提供便利。

双方主管部门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促进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协议的落实。

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过程中,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有关协议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类跨界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