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流冰或其他自然灾害时,一方消防或救援人员可应另一方主管部门请求,使用有关部门确认的名单和身份证件穿越国界进行救援。上述人员出入境的地点和具体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