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国界线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修建边防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