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九条 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国界线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修建边防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