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航空器非法越界飞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除外。

一方计划在本国境内距国界线二十五千米范围内进行旨在航空摄影和其他遥感探测的航空器飞行时,应至少提前十五天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见附件四)。

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国境内,应至少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见附件五),征得其同意。另一方应最迟在飞行开始前十天对上述请求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