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水灾、流水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向受灾方提供必要救助,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蔓延至另一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