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六条 双方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使用武器打猎,并禁止向另一国境内射击、越界狩猎和追捕动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