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卫生防疫(预防)和动植物检疫措施,防止人畜传染性疾病、人畜流行性疫病、病虫害、农林植物病和杂草(包括检疫的有害生物体)的传播和扩散。
如边境地区人畜卫生疫情恶化,或在边境地区发现危害人类、动物、植物健康和环境的人畜传染性疾病、病虫害、农林植物病和杂草(包括检疫的有害生物体),并可能跨界传播时,双方主管部门应立即相互通报。
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预防人畜传染性疾病、病虫害、农林植物病和杂草(包括检疫的有害生物体)的问题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