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三条 建设、使用和维修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 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为设施的中心线、中间线或结构轴心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不影响实地国界线的走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