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一方在国界线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及开采地下资源时不得损害另一方国家利益。
一方如需在距国界线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另一方国家利益。
一方在国界线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及开采地下资源时不得损害另一方国家利益。
一方如需在距国界线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另一方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