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双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边界水河岸遭受毁坏和边界水河床位置发生变化。
一方修建边界水河岸加固工程时,不得损害另一方河岸,并应在工程实施前至少十天通报另一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边界水河岸防护事宜。
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对边界水河床进行疏浚和清理。有关费用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为避免疏浚和清理出的淤泥对边界水河床和河岸造成不利影响,双方应商定其堆放地点,并予妥善处理。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人为改变国界线上的跨界水河床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