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两国公民可在边界水国界线本方一侧捕鱼。

禁止使用爆炸物、化学物质、电流及其他大规模消灭边界水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的方式进行作业。

双方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共同采取措施制止在边界水中非法捕捞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

禁止在本国法律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但为科学研究目的的捕捞除外。

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可根据单独协议解决跨界水中鱼类及其他生物资源的保护、再生产和利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