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方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施(包括跨界设施)时,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

在边界水或其河岸中进行的可能改变边界水河床位置和水流状态、影响水资源利用和鱼类洄游、破坏环境以及损害双方其他利益的行为,双方通过有关协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