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各自承担在本方境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和会晤的费用,由会谈和会晤所在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