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可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附件九)穿越边界。

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可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附件十)穿越边界。

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可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附件十一)穿越边界。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边界,一方边界代表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每次穿越边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