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的公务时,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物品在入出境时免检、免验。
一方应当对在本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公务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另一方人员予以必要协助,并提供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的公务时,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物品在入出境时免检、免验。
一方应当对在本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公务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另一方人员予以必要协助,并提供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