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为解决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问题,及时处理本协定涉及的边界事件,双方分别在相应边界地段设立边界代表和副代表。

双方相互通知边界代表、副代表的任命。

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由附件八确定。

双方边界代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本协定,以及其他涉及边界的双边条约进行工作。

边界代表不在时,授权一位边界副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为保证边界代表的工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程序任命边界代表助手、翻译、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