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双方主管部门不得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对待越界人员。

如果越界人员未对边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只能作为在其他方法不能奏效时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行为为限。

越界人员在抓捕时受伤,应立即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