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人员非法越界行为和在边境地区从事违法活动。

发现越界人员或有人员越界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在本方境内搜寻和确定越界人员的身份,并就此及时相互通报。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处理因边界事件造成损失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在处理边界事件的同时,还应解决归还散落在另一方境内的财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