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预防边界事件进行合作,并联合调查、处理以下边界事件:

损毁、移动或遗失界标及其他边界设施;

隔界射击;

隔界或越界对另一方境内的公民进行杀害、伤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

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车辆和冰上运输工具)等越界;

非法越界进行砍伐、耕种、捕捞、狩猎、采集果实、药材及从事其他生产作业活动;

非法运送货物过境;

抢夺、盗窃、破坏或损坏另一方境内的财物;

火灾、流行病和植物病虫害等自然和人为灾害蔓延过境;

其他边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