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火灾、流冰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向受灾方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蔓延至另一方境内。

各方为消除紧急情况提供帮助的救援和消防人员的过境程序问题,根据双方相关协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