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边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时相互通报拟进行的可能对国界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