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修建除边防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