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双方应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并禁止向对方境内射击和越界追捕飞禽走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