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畜疫情、植物病虫害、植物病原体、隔离植物传入对方境内。

双方主管部门如发现在边境地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现象并有越界可能时,应尽速相互通报。

双方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防止森林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问题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