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修建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 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为设施的中心线、中间线或结构轴心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不影响实地国界线的走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