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一方在边界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采矿等生产活动时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一方如需在国界线本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对方利益。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