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四章 边界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边界水 第十四条 双方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交换边界水流量、水位、水质、冰况和边界水保护措施信息,以预防洪水或流冰造成的危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