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一、

一、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轮流在双方境内举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必要时,任何一方的首席代表可建议举行首席代表会晤。

必要时,全体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可邀请双方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