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