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