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