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