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