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