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