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