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