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二十一条 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四)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二十一条 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四) 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三)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