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