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